【轉知】衛生福利部民國112年9月22日衛部保字第1121260364號 函及該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第121次會議紀錄影本各1份 供參並依說明二辦理,請查照。 - 新北市立大觀國民中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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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衛生福利部民國112年9月22日衛部保字第1121260364號 函及該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第121次會議紀錄影本各1份 供參並依說明二辦理,請查照。

一、依衛生福利部旨揭112年9月22日函辦理。
二、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,未滿65歲國民,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,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,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,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(以下簡稱國保)。由於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,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(包含公教人員養老給付)者,均無法再參加國保。先予敘明.
三、次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第121次會議決議略以,對於前開規定落日後可能受影響之曾參加軍公教保對象,請轉相關權責機關(單位)了解及預為因應,以保障其老年生活經濟安全。嗣衛生福利部考量此類被保險人尚值青壯年,未來得持續累積其他職域性社會保險年資,爰以旨揭112年9月22日函,請本部及國防部適時協助宣導及預為因應,俾增進其老年經濟安全之適足保障。茲以本案涉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,爰請適時轉知要保機關,並協助宣導;至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,應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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