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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立大觀國LOG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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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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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轉知)請各校加強宣導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稱性平法)第2章 及第3章規定,落實相關法定事項

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4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21515A號函辦理
(一)強化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性平法之認識,並協助其瞭解相關權益及保障。
(二)對校內教職員工生應提升性別平等意識,並增進對違法情事之敏感度。
(三)加強課務督導。
(四)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。
(五)積極指派人員參加各階段調查專業人員培訓:學校應積極指派教師或校內單位之行政人員參加培訓;且為利學校對於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事件妥適處理,請將教務處人員納為相關培訓課程之參訓對象。
(六)強化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通報與防治機制及教育訓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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