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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立大觀國LOG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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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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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宣導愛護動物觀念,勿傷害虐待動物事宜

1.查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、第6條規定略以,應提供應提供動物安全舒適環境,不得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2.本案係民眾陳情學生於Threads平台上發布虐待倉鼠影像,涉及違反前揭規定,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,依同法第25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。
3.請學生切勿傷害虐待動物,以免逾法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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